所在位置: 首页 > 经济与法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联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11-27 09:52:57来源:中国集体经济网作者: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 点击: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联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总社[2006]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联社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联社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实现联社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中华全国手工合作总社制定的《轻工业企业集体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及各地联社本部的集体资产、总社及各地联社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的联社集体资产,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占用的总社及各地联社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联社集体资产,是指总社及各级联社拥有或控制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及其他权益,包括:

    (一)联社所拥有的各类资产;

    (二)联社所投资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福利设施等)中属于联社的权益;

    (三)留存于企业和事业单位中的不折股净资产、帐销案存资产、提留资产以及未经评估或未入帐的土地使用权等属于联社的集体资产;

    (四)企业改变隶属关系、以及合资、组建企业集团所带走的联社资产及其权益;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因享受政策优惠和接受社会、政府捐赠及扶助等方式获得的属于联社的权益;

    (六)其他依法应属于联社所有的权益。

    第四条  联社的集体资产属本级社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不可分割,并由联社组织独立支配,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任何形式评调、侵吞、占用,以确保联社集体资产的完整性。

    第五条  总社和各级联社是本级社集体资产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对联社集体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集体企、事业单位依法撤销、解散,其经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由其所属联社托管或归集,作为职工安置费用和改革发展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总社和各级联社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可直接运营管理联社集体资产;也可以单独设立集体资产运营机构,并授权其管理、运营联社集体资产;还可以授权其他经济组织运营联社集体资产。

    第八条  联社管理集体资产的主要职责是:

    (一)联社应加强对本级联社拥有的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产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抵制各种形式的平调、侵占、挪用联社集体资产的行为,并有权依法对被平调、侵占、挪用的联社集体资产进行追索;

    (二)决定联社集体资产的运营体制和方式,制定本级联社集体资产运营规则、处置办法和产权制度改革方案,促进联社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防止资产流失;

    (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四)批准成立联社集体资产运营机构;

    (五)审议、决定联社的对外投资和股权转让事项;

    (六)任免全资企业的主要经营者;推荐、管理、调整向投资企业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七)根据权力、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对全资企业主要经营者和派出的董事、监事工作业绩提出奖惩方案;

    (八)履行联社集体资产出资人的其他职责;

    (九)对占用的上级联社资产负有保全责任;

    (十)做好本级联社集体资产的统计报表工作,并报上一级联社备案;

    (十一)本着厉行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杜绝各种形式的浪费。

    第九条  联社集体资产运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联社集体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二)执行联社集体资产管理决定、决议、规定等,接受联社的监督;

    (三)根据联社授权对有关全资、控股、参股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按出资额承担相应义务;

    (四)按规定向联社报送会计报表,报告联社集体资产运营情况,以及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五)行使联社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联社向所出资企业选派的董事、监事等出资人代表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维护联社利益,接受联社的监督管理;

    (二)重大事项应向联社及时请示、报告,并按照联社的意见行使表决、质询、监察等项权力,保证联社的利益不被侵害;

    (三)每年定期向联社报告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

    (四)恪尽职守,勤勉备实,忠实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

    第十一条  联社所投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联社集体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联社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处置联社集体资产、使用联社资产进行抵押或对外提供担保须经联社批准。

    第十二条  有联社借款或投资的企业,进行拍卖或兼并时,属于联社的资产,由联社收回;一时还不了的,可签订协议,定期归还,在还款期间,要向联社缴纳资金占用费。

第十三条  联社对债权要定期核对,按时清收;对于历史上借给下级联社及企业的资财处置,要报经借出联社批准,借入单位不得私自冲销。

    第十四条  联社集体资产产权可以出售、转让。出售固定资产、转让债权、股权或其他财产权,必须由相关组织或机构对其进行清理、审计,并委托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联社或联社集体资产经营机构认定。出售、转让过程中,要合理确定底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竞价,防止暗箱操作。

    第十五条  联社投资企业中的集体资产向企业经营者转让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转让方案由联社投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联社或授权的联社集体资产运营机制负责制定,或由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制定;拟购买联社集体资产的经营者不得参与转让联社集体资产的决策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联社集体资产。经营者收购联社集体资产,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联社所出资的企业借款,也不得以这些企业的资产为购买者提供借款担保。对企业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经营者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联社集体资产。

    第十六条  联社要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联社集体资产的管理。企业改制中,未折股的联社集体资产由本级联社收回或有偿转让,或在改制后的企业中转为股份;改制企业剥离、核销(帐销案存)不良资产必须按正常程序履行审核、报批等手续,防止联社集体资产流失。处置、剥离、核销联社集体资产的收益归本级联社所有。

    第十七条  积极推进联社产权制度改革。各地联社及其资产运营机构可以采取相互参股、引资参股、个人投资入股等方式,优化联社的资本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联社机构在改革中,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内部产权制度改革。但由财政列支的联社工作人员,不得持有联社股份。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联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约机制。各级联社要健全联社资产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单独立帐,强化管理,尤其要加强对资产处置和大额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明确联社资金收支的审批权限,定期进行资产清理和资产状况分析,坚持对联社集体资产经营者实行任期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确保资产安全有效运营。

    第十九条  联社集体资产实行民主管理。联社常务理事会是联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议事决策机构,联社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联社主任办公会负责研究决定联社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事项。联社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资产流动方案等重要事项,须经联社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联社财务预、决算制度。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每年要编制财务预算计划和决算报告,并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各级联社要认真做好联社集体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维护联社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联社集体资产应按规定履行产权登记手续,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三)资产分类、分布情况;

    (四)投资及股权比例情况;

    (五)其他。

    第二十三条  《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是产权登记的重要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私自出借;若借阅、抄录、携带、复制产权登记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联社自主运营、管理本级联社集体资产,上级社对下级社的联社集体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及监督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地联社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总社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中国集体经济》期刊 | 期刊简介 | 通知公告 | 联系方式 | 编委会 | 投稿须知 | 广告联系 | 理事会
版权所有 Copyrights © 2021 中国集体经济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38512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57

刷新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