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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应坚持“小步快走”

时间:2021-02-24 17:27:43来源:光明日报作者:曹兴权 金晓平 点击:
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置与发展应确保与民众接受程度相适应,并与信用约束制度保持协调。在民众破产权利需求愈发强烈的情况下,我国应积极宣传个人破产制度,并大力推进信用约束机制的建设,采取“小步快走”的方式妥善把握个人破产制度推行的节点和节奏,关注和重视客观本土运行环境及适用适应性,在保障“善意但不幸”主体合法利益的同时,审慎对待破产权利的滥用风险。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物质生活的逐步丰富和多元化,信贷消费的高速增长、民事行为逐渐泛商化、互助担保的日渐普遍形成了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重要社会现实基础,也成为了个人破产制度推行的主要诱致性因素。自然人通过法定程序免除个人债务的权利设置渐入人心,在学界乃至上升到了公民基本权利的范畴,已然构成了当代社会物质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社会意识形式之一。2019年6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个部门单位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分步推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要求。从文件的措辞来看,“分步推进”、“逐步推进”、“最终建立”均体现了分阶段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构建和完善战略的国家意志,隐含了适用范围自非消费者主体向消费者主体逐步扩张的立法主张,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
我国破产文化建设、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均已到达一个历史节点,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已然势在必行,但个人破产制度对于我国而言是一个全新的法律制度,应当如何实现个人破产法的有效制定和施行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工程,如何通过规则的合理设置来实现对个人债务人“宽容风险、摒除恶意”的目的,进而实现对“诚实而不幸”的行为债务予以豁免,并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及其利益攸关方三者的利益平衡,是个人破产法制定过程中需要审慎重视的问题。从制度功能、社会价值、比较法考察、破产制度历史考察、执行难的破解等角度来看,结合我国个人负债风险已然不低的现实,个人破产制度有其施行的强烈必要性,但从我国信用环境及信用约束制度构建现状来看,我国的财产登记制度、收入监测制度、交易回溯制度、失信惩戒制度及配套法律制度等构成的个人信用监察及惩戒体系似乎尚不足以圆满完成保障个人破产制度施行效果的任务。个人破产制度在为公民设定债务豁免权利的同时,亦强行要求公民承担因他人豁免债务而承担自身权益损失风险的义务,故而在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的过程中,应重视其证成性,必须要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施行效果进行充分的预设和论证,否则其即便是形式正当的,也难以被认为是必然证成的。从企业破产制度施行实务来看,债务逃废与企业破产之间的关系交横绸缪,若信用约束机制不足以让债务人对破产制度产生足够的克制和畏惧,亦不足以充分揭露逃废债行为,则就不可能彻底规避理性经济人的道德风险,会导致债务人与债权人及利益攸关方在一个较为平等的状态下不断延续霍布斯战争状态,而这种债务人具有绝对信息优势的“全面战争”状态对债权人必然是不利的,那么这种“平等”的“各自为战”的状态下,债权人及利益攸关方就很难接受债务人关于债务豁免以“独善其身”的主张,破产制度亦就很难从实践中证成其正当性。
不同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阶段均有其特性,受限于民众接受程度以及信用约束制度发展状况的不同,应设置不同的能够与民众接受程度及信用约束制度相适应的破产制度,执行不能、经济发展需求等功能主义,都是破产制度发展的外在因素,是破产制度发展的推动力,只有信用约束制度的强弱,才是破产制度发展的内在因素,决定了破产制度应当如何发展以及发展到什么程度的问题。信用约束制度是保障破产制度流畅运行的关键,抛开信用约束制度而妄谈破产制度的发展,将可能导致一系列难以预期的连锁反应乃至逆向选择的风险,进而引致破产制度走向其立法目的的反面--金融及民间借贷的紧缩、信用交易及消费的消亡,社会经济发展可能因此而阻滞乃至倒退。为此,在个人破产制度推进过程中,应注重培养问题意识,并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从制约个人破产制度滥用的角度出发,根据现行信用环境及信用约束制度发展情况,从严、从紧把握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空间,创造债务人进行逃废债选择策略时的“严格劣势”,通过个人破产制度本身以及外部约束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干预决策主体,以促使、倒逼理性个人拒绝选择逃废债务,如在适用范围上自财务状况更容易厘清、信用风险更低的主体向财务状况隐蔽性强、信用风险更大的主体逐步扩张,失权内容和失权期间逐步缩小和缩短,亦即是从“债权人友好”型逐步向“债务人友好型”转变,而转变的现实基础即是信用环境的变化及信用约束制度的发展情况,在赋予债务人基本权利时应充分贯彻债权人权利保障的基本立法目标,当且仅当债权人权益保护风险较低的情况下,方可考虑赋予债务人更多的权利,避免急遽推进个人破产制度化的立法冲动,防止个人破产制度对社会产生集体行为沉沦的不良后果,全面缓和信用约束制度尚有欠缺和个人破产制度强烈需要信用约束制度支撑和补充之间可能的矛盾和冲突。
人文主义、经济理性、生存权利,均足以构成个人破产制度设定与发展的权利基础,政治秩序、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也符合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目的,但个人破产制度的演进必须实现与信用约束制度的匹配,进而产生协同促进作用,而非在信用约束制度并不完善的情况下直接对个人破产制度实行“一步到位”的“休克疗法”。因此,我国应审慎逐步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否普则法律的强力终将归于少数利益阶级建立在“宏大叙事”基础上的“话语霸权”,而因其缺乏遍的认可而丧失其目的论下的正当性,毕竟对于一部制定良好的法律,其理应存在维护好社会关系的社会秩序的基本价值,绝非相反。故而,在个人破产制度设立之初,应充分做好制度推行的“压力测试”,对个人破产应适用“严进严出”、“逐步推进”的规则要求,防止个人破产程序的滥用的同时,大力协同发展信用约束制度,并根据信用约束制度的发展现实逐步放宽个人破产制度适用的准入门槛和适用范围,从典型的商行为逐步扩展至股权、期货等个人投资领域,再进一步扩张至不存在恶意、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中,以充分实现个人破产制度的债权公平清偿功能、债务免责激励功能及失信行为惩戒功能,避免个人破产制度的激进推行对我国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产生相反作用。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及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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