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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通报5起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6-08-19 16:10:05来源:中国社会组织动态作者:中国社会组织动态 点击: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质量直接关系到社会团体的整体效能,直接影响行业治理和社会服务的实际效果。近年来,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时有发生。有的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有的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有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立分支机构;有的对分支机构管理不严,致其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等,扰乱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组织公信力,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发挥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作用,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在其分支机构两弹一星历史研究分会下再设立无锡办事处、贵州办事处两个代表机构,承担联络会员单位、保障服务对象、组织相关活动等任务,该行为违反了《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定。2025年10月,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民政部依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北京宜春企业商会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案
 

  北京宜春企业商会为搭建宜春高安市在京企业家平台,在商会下设高安分会。2023年12月,北京宜春企业商会在履行理事会、会员大会等程序后,决定成立高安分会。北京市民政局在年检中发现该违法情形后,向该商会提出整改要求。2025年1月,该商会按要求履行整改程序,召开理事会及会员大会,决议取消高安分会并停止铜鼓分会、袁州分会成立筹备工作。北京宜春企业商会设立高安分会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的规定。2025年6月,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北京市民政局依法对北京宜春企业商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山西省晋绥边区历史文化研究会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案
 

  山西省晋绥边区历史文化研究会未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违规设立分支机构岚县红色文化专委会;同时还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住所变更后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三条“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等规定。2026年3月,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等规定,山西省民政厅依法对山西省晋绥边区历史文化研究会作出停止活动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案例四:项城防水协会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案
 

  项城防水协会擅自跨区域设立项城防水协会青海分会,后者在青海省西宁市违规发展会员并收取会费。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的规定。项城市民政局与业务主管单位联合对该协会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其限期整改。协会按要求撤销项城防水协会青海分会,并对该机构办公场所牌匾进行拆除,开展财务清算,收缴各类档案资料和印章。2026年7月,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民政局依法对项城防水协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河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对代表机构疏于管理案
 

  河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下属代表机构雄安办事处未经该促进会同意,私自发展会员并收取费用。该促进会未严格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对其代表机构日常活动审批、过程管控等关键环节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的规定。2026年2月,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河北省民政厅依法对河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撤换代表机构负责人。
 

  政策法规参照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年修订)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失灵的;

  (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六)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八)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与开展活动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等。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相关领域或者行业影响力。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存在以下情形,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纠正的,视为疏于管理:

  (一)超出授权或者交办事项范围开展活动;

  (二)违反规定将业务活动委托给社会团体或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直接利益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

  (三)未经批准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等名义开展活动;

  (四)违规收费或者接受捐赠;

  (五)私设账户、转移合法收入;

  (六)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团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直接或者变相交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运营的,或者对符合撤销情形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按规定予以撤销的,视为疏于管理。

  文章引用请注明转自“中国社会组织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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